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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管理:宏观控制与直接管理并举
作者:王仁康 王…  文章来源:建筑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14 11:32:17  文章录入:ArticleInput  责任编辑:ArticleInput

  随着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工程造价编制已经或即将由过去主要按照各地《工程定额》编制的旧格局,演变为参照地方定额执行全国《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编制的新模式,工程造价编制已经走上了技术法规管理的道路,工程造价编制的规则正在逐渐走上全国统一,这是一个跨越式的进步。通过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新模式,建筑产品市场定价格局必将全面形成,价格调节机制在建筑市场的作用将更加明显。笔者认为,随着工程造价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应定位于政府宏观调控与直接管理前提下的市场定价方向,创建多元化工程造价管理模式。

  一、工程造价管理,政府对建筑产品价格宏观控制与直接管理一个都不能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今后,国有资产投资和私营投资并存的格局决定了工程造价管理模式应采取多元管理的方式,政府对建筑产品价格宏观控制与直接管理一个都不能少。创建工程造价管理的新模式必须从满足政府宏观控制管理与直接管理的前提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需要出发。

  工程造价管理是一种关系国计民生的价格管理。过去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工程造价管理,造成建筑市场不活;现在又有房地产市场的宽松政策诱发房地产“泡沫”现象。因此,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造价管理一方面要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另一方面必须注重加强政府对工程造价的直接管理,即政府在工程造价管理上既要重视市场自身的调节作用,又不能完全依赖市场将价格全面放开;要有区分地采取全面放开与适当直接控制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中国国情下的工程造价管理必须走“中庸”之道,才能保证工程造价总体控制的良好效果,过分夸大市场的调节作用或偏重政府的直接控制作用的管理思路都是不合适的。

  在实行全国《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后,借助计价标准的作用进行工程造价的灵活控制,推行总体价格放开,局部价格直接控制的策略很有必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允许建筑产品价格人为炒作。就拿房地产市场来说,房地产是拉动国民经济的长期增长点,但如一味地靠所谓的市场调节,容易诱发不加限制的人为炒作,从而加快房地产泡沫的产生,房地产泡沫一旦过重,该市场也会变成一把双刃剑,在拉动经济的同时将给国家财政带来冲击。在这方面日本的教训值得我们借鉴和深思。股票市场是虚拟经济都不允许人为炒作,何况是实体经济的房地产等市场。股票市场有证监会对违规上市公司的直接控制,建筑市场更离不开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直接控制。

  二、调整工程造价管理方向,正确处理宏观调控与直接管理的关系,适度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造价的直接管理

  如何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笔者认为,鉴于目前仍然以国有经济为主,政府对工程造价管理应在放开对非政府投资控制的同时,着重控制政府投资。把绝大部分精力用在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上,放开对非国有投资的控制,既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又利于搞活民间投资。为此,笔者倾向政府投资工程与民间等其他形式投资工程的分类管理,即政府投资工程造价不仅要搞好总量的宏观控制,还要继续保持政府的直接干预或是适度放开原则下的政府直接干预,而不是完全放开、实行与非政府投资一刀切式地推上市场;对其他非政府投资工程造价要实行完全市场化管理,除了违法的造价行为外,政府不再进行任何干预。

  按照这一思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出台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措施和方法,创建多元化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即对政府和非政府投资工程分类管理。对非政府投资工程的造价主要靠市场调节,政府只进行报建审批的总量宏观控制,参加质量检查,对不违反国家法律的造价行为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包括招投标等一切造价控制过程全部由业主操作,完全实现与国际市场接轨。对政府投资工程的造价管理与政府采购挂钩,从WTO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并继续采取建材价格政府指导价进行造价控制,规定工程造价的上限与下限,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直接监督与管理。可借鉴香港的管理模式,探索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直接代建设单位管理工程造价,由该专门机构负责工程的调研、招标、合同签定、造价监理、结算审核等全部造价控制工作。对政府投资工程可由政府组织专门的工程造价审查机构或委托当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开,接受社会中介机构和群众的监督;即使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审核也必须接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再审查方可备案。实行政府投资工程造价审核终身负责制,无论何时出现问题,都要追究所有当事人责任。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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